中国政法大学第十九届“学术新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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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要求将创新要素融入经营者集中审查,但相应的操作性规定付之阙如。在中国经营者集中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将横向合并的创新问题转化为研发竞争问题,认定合并后实体因研发竞争减弱,可能单方面实施减少研发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时间等行为损害创新,由此形成了“排除、限制研发竞争”的创新评估标准。相应的附条件救济措施既包括以剥离研发资产为主的结构性救济,也包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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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环境治理中,命令—控制型规制由于分配上的低效性,逐渐无法满足现代环境风险治理提升规制强度、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要求,亟需丰富规制治理工具。激励性规制作为一种有限的自我规制,能够在消耗更少社会资源的同时保障环境公益,提高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其作为命令—控制型规制的补充具有规制工具选择上的必然性。环境风险激励性规制包括“产权交易”“税收优惠”“补贴”“环境标志”“奖励措施”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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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据交易平台是激活数据价值、型构数据蓝海的重要媒介。借助数据法规范,行政机关将主体责任转嫁至平台承担但却未伴随公权授予,此即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在功能主义风格下,平台是数据交易场域的最佳治理者;而在规范主义进路中,主体责任仍应经受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审查。虽然平台监管有助于释放公私协作的潜力,但目下数据交易平台在承担主体责任时却面临具体义务张驰无度、责任边界游离不定的窘境,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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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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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备行为实行化属于立法者拟制的例外性条款,但其属于抽象危险犯的本质仍未改变。若在规范表述上存在瑕疵,导致形式约束力较为不足,则相关刑事立法将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以三维视域对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进行解构,可见预备行为实行化存在正当性存疑、规范自相矛盾、法律适用困境等缺陷。为消解这一困境,有必要构建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约束机制。作为立法约束机制主体内容的法益理论存在瑕疵,无法圆满完成立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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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定性结论为标准,可以将涉网络支付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观点类型化为罪名的统一说和罪名的二分说,前者包括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与信用卡诈骗罪说,后者包括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二分说以及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二分说。但无论哪种观点均无法在事实层面对涉网络支付侵财行为进行合理分析,也无法在规范层面做出准确妥当的刑法定性。应当提倡罪名的三分说,在分别审视涉网络支付财产的性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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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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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美经贸协议》要求任何地理标志均可能因为地理标志“变成通用名称”而被撤销,这是美国忽视两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差别,强行寻求市场准入的结果。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有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两种模式。“通用名称不受保护”是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因此仅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无法推及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在关联性范畴、制度设置、认知功能上均有差别,这决定了以通用名称撤销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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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权的原型见于法国1957年《文学财产艺术法》中的“追悔撤回权”,是著作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定,而非著作人身权。“追悔撤回权”的立法目的在我国已被架空,应结合我国本土需要,将修改权重新定义为“作者修改自由完全受自己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规定的着眼点在于“损害作者名誉”,而非“修改”行为。当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缺乏支配属性,应将保护作品完整权重新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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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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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科技赋能司法,模拟动画、虚拟现实(VR)技术模拟现实场景等新型示意证据的应用日趋广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示意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针对当庭演示类示意证据的“示证审查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录制品与照片类、衍生品或替代品类示意证据的“证据审查方式”。但两种审查方式都不足以容纳全部示意证据。反思之,示意证据的适用存在忽视法官审判下示意证据的必要性、对示意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认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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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变更公诉制度的精密性决定着公诉的质量,由于我国变更公诉目前仍存在审判对象不明确、变更公诉主体混乱、变更公诉权行使边界不明、被追诉人难以行使辩护权四个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来自于制度设计的阙如和诉讼理念的陈旧,因此公诉的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公诉事实同一性下的诉因变更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以检察官作为变更公诉主体,以一审裁判作出为边界,以辩护权为核心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基本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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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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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ISDS仲裁改革的加深和扩大,上诉机制作为备受瞩目的改革方案受到多方青睐,当前,上诉机制方案存在模式碎片化、审查范围纰漏、成员选任模糊、裁决执行困境、裁决撤销与上诉之间存在规则鸿沟五大弊端。由于ISDS仲裁的主体变化、裁因来源及其与商事仲裁的差异,可以推论出国际公法属性在ISDS仲裁的属性分类中具有根本性地位,以其为视角出发探求ISDS仲裁改革所具有的包含特殊性的价值目标,并据此对上诉机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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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统一法律适用,法院系统内部出台了多项措施,但其忽视了法院内部的隐性监督机制——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在信息传播、识别异化行为以及实施惩罚方面的独特优势,降低了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从而确保了同一法院同案同判的高概率。在初始阶段,通过非正式沟通加快信息流动速度,便于形成对法律适用的共同知识。在识别阶段,社会距离的缩短使得破坏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得以快速识别。在“惩罚”阶段,非正式约束通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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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幕交易主体范畴的确定是规制的前提,然而,我国对于被动知悉人是否应纳入尚未明确。这不仅影响到执法与司法,也威胁到法律的权威。其根由在于主体认定问题背后的理论冲突与逻辑混乱。当前新形势下,我国应以市场平等理论为识别进路,以“任何知情人”主体标准为基础。一方面对被动知悉人主体的证明加以细化,即采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明标准,并基于不同主体类型适用不同证明方式;另一方面,被动知悉可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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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立法前评估在全国立法战略层面占据高地,然而在实践运用层面却有流于形式之嫌。通过分析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145份审议结果报告,可发现当前立法前评估存在无法影响审议结果、说理方式简化、任意性过强等问题,使得制度趋于形式化。究其原因,不仅由于立法前评估在《立法法》中存在多维制度竞争,也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法律草案审议的控制力削弱了立法前评估的独立功能。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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