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美经贸协议》要求任何地理标志均可能因为地理标志“变成通用名称”而被撤销,这是美国忽视两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差别,强行寻求市场准入的结果。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有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两种模式。“通用名称不受保护”是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因此仅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无法推及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在关联性范畴、制度设置、认知功能上均有差别,这决定了以通用名称撤销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合理性。忽略这些差别,强行以通用名称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会降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水平、造成地理标志资源的流失。允许以通用名称撤销地理标志产品是《中美经贸协议》造成的典型法政策错误,难以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为我国地理标志产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应当以立法方式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对《中美经贸协议》第1.16条及其不良影响进行纠偏,改变“以通用名称撤销地理标志产品”的模式。
关键词:地理标志 通用名称 原产地名称 关联性 中美经贸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