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变更公诉制度的精密性决定着公诉的质量,由于我国变更公诉目前仍存在审判对象不明确、变更公诉主体混乱、变更公诉权行使边界不明、被追诉人难以行使辩护权四个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来自于制度设计的阙如和诉讼理念的陈旧,因此公诉的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公诉事实同一性下的诉因变更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以检察官作为变更公诉主体,以一审裁判作出为边界,以辩护权为核心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基本理念是严格的控审分离,辩护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并存,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日本变更公诉制度与我国源流相近,发展脉络趋同,两国变更公诉制度均经历了由神明主导到裁判官主导再到检察官主导的过程,由检察官主导的变更公诉制度也在不断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内容。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日本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诉因制度,以检察院为变更主体,明确变更公诉的边界,强化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进而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变更公诉制度。
关键词:变更公诉 诉因 公诉事实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