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权的原型见于法国1957年《文学财产艺术法》中的“追悔撤回权”,是著作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定,而非著作人身权。“追悔撤回权”的立法目的在我国已被架空,应结合我国本土需要,将修改权重新定义为“作者修改自由完全受自己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规定的着眼点在于“损害作者名誉”,而非“修改”行为。当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缺乏支配属性,应将保护作品完整权重新定义为“作者就其作品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声誉享有的保持和维护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作品的形式会侵犯修改权;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会导致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竞合,此时优先认定为侵犯修改权。
关键词:作品形式修改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支配 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