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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契约论只有置于一个更加广阔的自然法学说和唯意志论传统之中,才能得到完整理解。近代哲学史上,休谟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最为完备。休谟不仅批判了历史性的原始契约和默示同意,还从对守信义务的质疑切入,批判了社会契约论依赖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自然权利、自然法、实践理性和同意,动摇了自然法和自由意志这两个社会契约论的根本性前提。休谟的贡献在于,通过对守信义务的深层次追问,揭示了"同意"概念背后承载着的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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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国家学位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学位模式目前制度缺陷明显,一些学者建议通过立法修订改为实行大学学位制度。但大学学位制度在我国既没有生存的法治文化土壤,也与国情不兼容,施行的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修订应改良现行国家学位制度,从明确主体权限、弥补机制缺陷、完善救济方面改良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关键词:学位条例 大学学位 国家学位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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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务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利益状态、约定目的上多有相似,因此在有疑义时,一个行为究系债务加入抑或保证,在区分上可能经常较为困难。仅凭履行序位上的差别尚不足以说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兼具有因性及无因性,这是其与保证的一个重要差别所在,更对加入债务之内容范围的确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对债务加入和保证作区分的意思表示解释中,利益状况虽为关键线索,却并非决定性的,实际上德国通说倾向于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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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物权法》占有编共有五个条文。其中,第241条是关于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物权法草案》阶段就有学者对其做出了批判。在规范解释上,第241条的关注点是在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的适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即指示性规范,然而,通过对司法实践若干代表性案例的考察,关注点却是该条作为有权占有的基础关系或者权源关系的根据。这种关注点的不一致反映出占有基础关系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构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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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则上,交付是标的物发生风险移转的时间点 而发送买卖中,风险移转的时间提前到货交第一承运人。因此,发送买卖的认定在风险负担体系中有其重要地位。德国法上认定发送买卖时,以《德国民法典》第447条为核心,包括给付地的认定、买受人的发送请求及交付承运人。其中,给付地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当事人约定及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而买受人的发送请求存在于两种情形:交易习惯及往取之债。中国法上发送买卖的认定中,给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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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强制退市制度成为注册制改革良好运行的基础之一。反思当前我国的强制退市制度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状况,单一的退市路径无法契合优化资本市场竞争生态、惩戒违法违规公司的价值目标。因此有必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有益经验,通过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退市路径与退市指标评价体系、建设灵活的转板机制以及强化以司法救济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途径,实现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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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中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使得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位置颇为尴尬,加之对故意体系地位的不同认识、犯罪构造体系的差异引发理论上的重大争议。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德国式的阶层错误分类方法,在我国刑法理论背景下,不能直接采用该分类,而应当坚持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二分法,将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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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的诸理论中,规范说无疑占据通说地位,但对于彼说用于分类的规范究竟属于何种规范类型,却充满争议。分类规范的确定应受规范说正当化依据的指导,而规范说的正当化依据应取决于彼说如何回应了行为形式划分的根本目的。行为形式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扩张行为概念,解决"事实的行为概念"导致的行为论困境,即说明实质不法的自然不作为的行为性。据此,规范说的正当化依据,就在于通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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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并入了充分保护与安全(FPS)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危险状况下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仲裁实践表明,FPS是一种适当注意义务,与国家能力程度相关。东道国不仅有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免受国家机关亦或私人暴力行为的侵害,而且有义务为它们提供法律或商业的安全,并在违反此义务时承担国家责任。FPS时代的来临振奋了投资者,但却使东道国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挑战。当下,FPS的责任标准及责任认定等问题构成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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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始终被公认为是国际经济法上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长久以来学者学说、国家实践及国际仲裁法理有无效说、有效说乃至于效力待定等不同的立场。本文从评价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则和路径出发来分析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这是解决稳定条款效力问题的核心。其次,由于这一争论背后的实质问题仍然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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