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物股份有限公司案(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和锦湖轮胎公司诉卡迈克尔案(Kumho Tier Co. V. Carmichael.)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关于专家证言的规则,要求专家证言需具备"可靠性"(reliability)。这些裁决非常清晰地表明,审判法官要履行"守门人"职责,过滤掉那些基于不可靠的专门知识的证言,不管该专门知识属于科学领域的专门知识还是非科学领域的专门知识。这一新的要求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理论争议。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去分析可靠性要求和可采性规则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在本文中,我认为要想在这一争议问题上取得进展,关键是改变法院和论者看待(或者至少如何表述)“可靠性”要求的方式。如此,可靠性要求和可采性规则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将会变得更为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