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则上,交付是标的物发生风险移转的时间点 而发送买卖中,风险移转的时间提前到货交第一承运人。因此,发送买卖的认定在风险负担体系中有其重要地位。德国法上认定发送买卖时,以《德国民法典》第447条为核心,包括给付地的认定、买受人的发送请求及交付承运人。其中,给付地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当事人约定及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而买受人的发送请求存在于两种情形:交易习惯及往取之债。中国法上发送买卖的认定中,给付地的确定应适用《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关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确定,涉及出卖人的发送义务,对此可以参考德国法上学说予以完善。此外,根据交易习惯,网络购物一般不宜认定为发送买卖 代办托运宜按照间接代理处理,更为妥当。
关键词:发送买卖 给付地 风险移转 货交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