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德国刑法中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在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使得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位置颇为尴尬,加之对故意体系地位的不同认识、犯罪构造体系的差异引发理论上的重大争议。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德国式的阶层错误分类方法,在我国刑法理论背景下,不能直接采用该分类,而应当坚持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二分法,将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归类于事实错误,通过限制责任说,得出阻却故意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正当化前提 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 责任 错误分类 故意认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