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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柯的权力理论是对现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另一种描述。福柯从对霍布斯权力理论的批判中,对马克思理论的扬弃中,以经验论的实践视角和后现代的微观视角通过从"酷刑"到"监狱",从"惩罚权力"到"规训权力",重构了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理论,并塑造了一个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神"。在"权力神"理论的背后,其本质是现代国家理性的表达。福柯在现代社会中所塑造的"权力神"理论,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现代社会的困境:自由主义社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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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重构作者这两种思维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础上,从实用主义角度和规范主义的立场对于二者做出了反思,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立法者的法理学将"国家"纳入法理学的思考有助于实现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 从规范主义的角度出发,法律人的法理学重视法律规范对于现实秩序的稳定性维护,消弭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避免法律的过度政治化。在国家建构和法理学转型的双重背景下,应该重视立法者的法理学和法律人的法理学两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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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毒品和与之相关的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现象,禁毒工作也是当代社会投入最大的法律控制工作之一,因此与禁毒投入相比并不相称的收益使得毒品的法律控制遭到诸多质疑。然而多数质疑并未站在政府的管控逻辑的角度分析相关问题,同时对于相关质疑的回应也仅仅出于道德角度的考虑而显得空洞无物。由于资金交易的发生使得政府不得不在毒品等危险产品的管控思路中考虑自身贴现率的外部表现,同时对于与管控随之产生的黑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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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法治政府"的概念以来,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呈现出一种不均衡发展,即理论界热火朝天,而实践中遇冷难行。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后现代社会的降临,社会日益碎片化与多元化,理论建设与现实社会出现了脱节。后现代主义作为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泛文化思潮,对于破解这一难题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运用后现代主义的相关理论观点,对法治政府这一概念从基础到表征进行解构,提出重构法治政府治理理念、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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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算法定原则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法治价值,但现实中偶然的或必然的因素导致该原则陷入实践困境。预算先期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困境解围。制度的实效由其自身结构要素和运行环境决定,从深层次看更是运行环境决定了制度的结构,通过分析各种先期执行制度模运行的社会条件,结合我国当下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主流价值以分配公平与政治权利为追求、宪法政治架构上人大处于绝对中心地位、制度实施机制中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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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和实务界对"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根据《刑法》的立法原意,"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不等同于"不是犯罪",而是指一种特殊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对《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结构解释,"不认为是犯罪"是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非罪的界限不清、"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之"无罪"的含义不明是学者们对该刑事赔偿豁免情形持异议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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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其中诉讼构造定位不明是导致整个诉讼制度呈现出紊乱状态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上述情况,可以尝试对实然的行政诉讼构造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将行政诉讼核心目的重新确定,并以之作为指引,在此基础上提出应然层面上的建议,即将诉讼构造定位于主观层面,据此进行相关的理论化分析,构建较为科学、严谨的诉讼构造,将此作为提升行政诉讼效果的一种有效途径。关键词:诉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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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作为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对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然而人总是基于某种目的进行意思表示,当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目的难以达成时可能对精神造成损害。事实层面上,违约存在导致精神领域损害的可能性。合同履行中精神领域的损害并非必然有侵权法中明确的权益作为依附对象,惩罚性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虽在功能上具备相似性,但是价值导向上却并不相同。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困境,但是其适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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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数次变革,与之相应的土地法和经济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农地产权制度虽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上进行改革,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和主体模糊不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缺失,不仅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发展,更为国家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埋下隐患。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效率分析、成本收益理论的法经济学范式,分析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产权方面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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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初犯情节作为刑罚的酌定考量因素已经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仍然没有关于初犯概念的明确规定。在具体适用初犯情节时,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凭借主观理解认定,导致初犯概念出现了时间上或地域上的差异,使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遭到质疑。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明确初犯概念。在综合考虑刑法思想对待初犯的态度,以及国民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对初犯认知的基础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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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对抽象危险是否发生应当进行形式判断。但是,发生抽象危险的行为并不一定具有可罚性,因此对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仍应进行实质判断,以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判断造成抽象危险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当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为指导。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降低证明难度和提前预防两种情况。对于前种情况,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能够证明行为确实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则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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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国家和地区对于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多种立法模式,理论界对此也不乏讨论。从维护刑罚执行的既定力、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立场和目的出发,在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前提下,在假释期间即发现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一律撤销假释,若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犯有新罪,则应有所区分:对于故意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对于过失犯罪可以撤销假释,并且对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是否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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