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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维护现代法治的正当性,并维系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合理的群体性诉讼模式应当有别于传统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而需要适当增强法官的职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的一大特点便是群体一方以"少数代表多数"的方式参与诉讼,而如何确定代表群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一重要环节上,应当凸显法官推动程序进行的职权,以使其能够承担起保护群体当事人个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乃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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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中,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多种产生原因,如有意而为或无心之过等等。对于兼具公私法属性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案件,当前我国立法仅规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绝对化地排除了民事解决途径的存在,这远远不能满足婚姻登记纠纷的需求。而立法中绝对化地列举了婚姻无效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使许多不在列举范围内但又难以承认其有效性的婚姻登记游离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起婚姻成立与否之诉,行政救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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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裁量基准制度创立以来,在实践中便面临着内外交困的效力困境。裁量基准效力包括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上,裁量基准通过其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不仅产生事实拘束力,而且产生法律拘束力。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效力上,不同属性的裁量基准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裁量基准作为解释性的行政规则,在将细化的标准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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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权利和地方自治权力的统一,没有自治权,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因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效落实,是合理构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基础。同时,作为一个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国法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权利与地方自治权力的统一。基于完善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理念,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不仅要合理安排自治权力,还要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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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出发,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而天然孳息论有违基本事理,也与我国相关现行法规定相悖。乌木的法律性质属于无主物,发现者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亦有助于促进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关键词:乌木 埋藏物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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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与其所带来的抽象危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对危险存在认识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研究,应当以实然论证为主,不能以应然的论证取代实然论证。否定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为故意的观点,没有意识到抽象危险与结果犯之实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别及其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并不违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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