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哲学讨论的发展看,围绕一般性法哲学事业本身的反思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但这一争论却并非论述重点。一般性法哲学,可以被视为一种严肃的反思性事业,在此基础上探究从这种反思性事业本身的性质出发,其究竟应该是描述性的还是证立性的?进而回答了三个问题,即描述性法哲学中的"描述"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是可能的?如果是可能的,这种事业的价值在哪里;如果不可能,那么一般性法哲学会呈现出何种面貌?经分析可以得出,一般性法哲学是对法律性质的哲学反思,而非单纯对经验事实的哲学抽象,因此从性质上说依然是描述性的,而这种事业的价值就在于促进了我们对法律这种现代社会重要的社会实践的自我理解,德沃金认为不存在描述性法哲学理论空间的论断是错误的;但另一方面,描述性法哲学作为一种哲学反思,应当是对法律模态化的反思,其反思的起点就应该是关于行动者的高度一般化的哲学预设,而非人们对法律的经验性直觉。
关键词:哈特法哲学 德沃金理论 证立性 描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