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维护现代法治的正当性,并维系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合理的群体性诉讼模式应当有别于传统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而需要适当增强法官的职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的一大特点便是群体一方以"少数代表多数"的方式参与诉讼,而如何确定代表群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一重要环节上,应当凸显法官推动程序进行的职权,以使其能够承担起保护群体当事人个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乃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与此同时,法官职权介入也需回应司法原理上的若干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厘清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以保障法官职权活动的正当性。
关键词:群体性诉讼 当事人确定 法官职权化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