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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日期:2023-11-0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3年第3期    作者:谢晓松    浏览:

摘要: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出发,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而天然孳息论有违基本事理,也与我国相关现行法规定相悖。乌木的法律性质属于无主物,发现者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亦有助于促进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

关键词:乌木 埋藏物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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