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1.15学校增加更新)关于选拔研究生2015年赴英国、荷兰、德国等国著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或博士联合培养的通知

日期:2015-01-04    浏览:

根据我校与英国、荷兰、德国等国著名大学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或信息反馈,我校2015年可推荐攻读博士学位学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赴各协议(合作)院校学习。现将2015年推荐及选拔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申请对象为我校统招各专业、各培养类型优秀应届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除外)、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和符合条件的2014级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除外,并需获得本校博士生导师的同意),具体专业要求见附件;

2.拥有中国国籍;

3. 1980年3月20日后出生;

4.语言要求及推荐人数详见附表。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1.申请对象为我校统招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除外),具体专业要求见附件;

2.拥有中国国籍;

3. 1980年3月20日后出生;

4.语言要求及推荐人数详见附表。

三、申请程序

1.登陆附表中各高校网站了解该校相关信息。

2.语言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符合《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语言条件或标准考试成绩达到如下标准: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三)、(五)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3.研究生院组织统一选拔:

(1)符合申请条件,有意赴附表中高校学习的研究生,请从附件下载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可填写3个志愿),经导师签字和学院签章后,于2015年1月9日11点前送交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旧1号楼315),并提供成绩单及语言成绩复印件;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至培养办电子邮箱:peiyangban@126.com,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可于2015年1月16日11点前交齐。

(2)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根据各校报名情况组织选拔,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4.学校将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名单统一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本人也应向所在学院公派工作负责老师和指导教师通报其获得公派推荐资格的情况。

四、联系方式

如有相关事宜咨询,请与研究生院联系,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58908066;王老师58908067;电子邮箱:peiyangban@126.com

五、相关要求

为确保学校与国外院校合作与交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经学校协议或合作院校相关项目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

学生自主联系外国院校获得免学费录取资格的,经学院审核后由本人直接向学校研究生院申报,但已获得学校相关合作院校录取的学生除外。

学生应正确处理国家公派留学与就业的关系,在国家公派留学与就业中做出慎重选择,经学校选拔推荐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

六、备注

1.获校际合作项目院校正式录取的我校学生将由学校推荐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

2.请有志到附表所列高校留学的同学浏览相关大学网站详细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

1.《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2.《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校际可利用项目一览表》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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