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的要求,全面规划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我校将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逐步对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诊断式”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明确目标,寻找差距,查找问题,拟订和完善整改提高方案,迎接20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抽评,并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我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为此,学校在2015年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进行评估试点的基础上,决定2016年起在所有二级培养单位普遍开展研究生学位授权点教育质量评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各二级培养单位参照学校模式组成相应机构,报研究生院备案。
组长:马怀德
副组长:李曙光 解志勇
成员:薛刚凌 杨秀清 曲新久 孔庆江 费安玲 高 祥 刘 飞 常 林 杨 阳 文 兵 陈明生 李 立 邰丽华 应 星 陆小华 王振峰 何 欣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分管质量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专业学位按照具体类别分别组织评估。其中,参加过2014年专项评估的,可代替本轮评估。
2009年以后批准新增补的学位授权点无需参加本轮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社会工作硕士和翻译硕士),但需在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接受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专项评估。
5.已试点的学院,在上一轮专家评估的基础上,要再一次组织校外专家评估。
三、评估安排
(一)评估阶段安排
1.学位点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选定两个二级培养单位试点自我评估;(已完成)
(2)第二阶段,全校各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自我评估;
(3)第三阶段,学校层面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结论将接收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二)二级培养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各专业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按照教育部《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依据学校统一安排,自主组织实施。
2.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学位授权点抽评元素》、校法学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参见附件),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校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我校各专业以国内、校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专家评估不得少于两轮。
4.评估的标准和内容
法学以二级学科为单位进行评估,按照校法学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参见附件)实施。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要高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建设目标应以学校建设国家“双一流”目标为指针,综合考虑本学科(专业)在全国和世界的排名,确立短期、中期、长期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应该以国际一流大学法学院相关学科为目标,或者以国内排名前列的大学法学院学科为目标,找准差距,制订切实可行方案,在一定时间内实现。
非法学各学科(专业)可按一级学科,也可以按二级学科组织评估,由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参照校法学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制订,报研究生院备案。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非法学学科要以学校建设国家“双一流”目标为指针,综合考虑本学科(专业)在全国的排名(以2012年教育部第三轮学科评估排名为参照),确立短期、中期、长期发展目标。在国内排前十名的学科,应以国内排名前五的大学或国际一流大学相关学科为建设目标;在国内排名前三十名的学科,应以国内排名前十的大学相关学科为目标;在国内排名前五十名的,应以国内排名前二十的大学相关学科为建设目标。找准差距,制订切实可行方案,在一定时间内实现建设目标。
学校将根据本轮学位授权点评估的结果,以及各学科确定的建设目标及实现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无法达到学校建设目标的学科(专业),可以撤销该学位授权点。二级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学科招生、培养、就业等具体情况,申请撤销或调整学位授权点,拟撤销或调整的授权点可以不参加本次评估。
专业学位的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专项评估指标》,结合本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及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全面评估和学校评估
各二级培养单位参照试点评估程序、标准进行。二级培养单位评估结束后,学校组织自我评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四、评估方式
主要采取国内同行专家(校内外结合)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进行国际评估,或者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参与评估。
1.专家聘请。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方式,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第一轮人数应不少于7人,院内专家不多于2人,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第二轮评估专家人数人数应不少于5人,院内专家不多于1人,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尽量聘请权威专家。
2.专家沟通。各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发送相关材料,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各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现场和会议评估。首轮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二轮评估主要是会议评估,主要在首轮评估建议整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对评估材料进行完善,对整改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五、评估结果和改进提升方案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对应A、B、C、D四级。试点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自我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提出调整意见。
各单位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相关专业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各学科完成评估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的要求,编写《学位授权点教育质量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教育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经二级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教育质量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和学校评估领导小组。
六、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1.学校成立评估工作机构,2016年1月;
2.部署评估工作,2016年1月14日;
3.各二级培养单位组成评估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在全院进行动员部署,要求各硕士、博士专业和相关研究所、教研室,准备和上报相应材料,2016年1月15日至4月1日;
4.启动自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2016年4月2日至31日;
5.聘请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两轮评估,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
6.二级培养单位撰写自评报告等,2016年7月1日至7月20日;
7.二级培养单位完善自评报告等材料,由二级单位评估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评估领导小组,2016年10月31日;
8.启动校级自我评估,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具体安排待定;
9.完成撰写《中国政法大学自我评估总结报告》,2017年9月至11月;
10.启动全校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2017年9月至12月;
11.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七、经费保障
学校安排评估专项经费支持。
研究生院
2016年1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