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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研究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5期    作者:朱怡桦    浏览:

摘要:除出资外,股东亦可选择以贷款形式向公司提供资金。在降低股东投资风险的同时,却可能构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外观,导致股东风险激励增加,不利于公司经营之稳定、外部债权人之保护。美国、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在一定条件下,对股东以贷款替代出资的行为予以特殊规制,通过调整股东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位以达到弥补损害、消除风险激励之效果。对我国而言,直接引入比较法制度会造成法律适用的矛盾,制度的构建不应忽视现实情境,即资本显著不足产生原因、阶段的差异,只有厘清不同情形的界限,才能选择、安排合理的制度规则,为复杂的现实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关键词:股东债权债权 劣后受偿规则 资本显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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