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相较于旧法,该条文未规定遗嘱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达到特定结果,建议借此机会遵照文义放弃特定结果要求。在该建议基础上,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范围作出判断,除财产行为外,亦可将身份行为纳入其中。“视为”一词揭示出第1142条第2款法律效果的构造机理具有特殊性,其并非注意性规定或法律推定,而是法律拟制。适用该款规定法律效果的关键在于判断遗嘱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遗嘱内容相反,其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除法律效果的直接适用外,应当限制事实行为等非民事法律行为类推适用该款规定。
关键词:遗嘱撤回 特定结果 民事法律行为 视为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