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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4期    作者:李定坤    浏览:

摘要:《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相较于旧法,该条文未规定遗嘱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达到特定结果,建议借此机会遵照文义放弃特定结果要求。在该建议基础上,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范围作出判断,除财产行为外,亦可将身份行为纳入其中。视为一词揭示出第1142条第2款法律效果的构造机理具有特殊性,其并非注意性规定或法律推定,而是法律拟制。适用该款规定法律效果的关键在于判断遗嘱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遗嘱内容相反,其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除法律效果的直接适用外,应当限制事实行为等非民事法律行为类推适用该款规定。

关键词:遗嘱撤回 特定结果 民事法律行为 视为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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