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条件,告知同意原则在大数据时代面临信息主体难以作出有效同意以及“全有或全无”模式带来过高执行成本的现实困境。通过对同意规则进行反思,在明确同意为个人信息处理之合法性条件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重塑有效同意机制的可行路径。首先,企业数据共享中有效同意规则的建构有赖于其履行优化隐私政策、采用动态的告知方式和引入透明原则的义务。其次,运用激励与约束相容理念明晰信息数据权属,承认企业对特殊类型信息享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利益,以指导基于信息主体和企业两端的同意模式改造。最后,借鉴域外立法中的场景思维,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个人基本信息、行为痕迹信息和预测型个人信息的再分类及支配力配置,塑造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有条件的默示同意加择出权为例外的行权模式。
关键词:告知同意 有效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