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功能上类似于债编总则,规范设计上区分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合同编视野下,当事人若藉由“合同”结成意定债之关系,需就必要之点的内容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合意。在合同合意形成过程中,合同编创设了两种不同的合意机制。当事人一致同意是合意的应有之义,也是基础的合意机制,在合同订立方式和债的相对性上得到展现。相对人未拒绝作为形成合意的其他机制,适用于无偿性债之关系中,通过配置相对人以拒绝权,平衡债之关系的发生效率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应用于真正的利他合同、债的加入、债务免除等制度,是立法理念的突破。除此以外,表意人的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但应局限于公众型债之关系中。合同编重塑了悬赏广告的规则,为单方行为缔结债之关系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意定之债 合同合意 拒绝权 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