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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的评析与完善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周宇    浏览:

摘要:《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了环境侵权制度与生态修复制度,即实行环境污染责任“双轨制”。环境侵权保护的是民事权益,而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的是生态功能,生态功能是环境权的客体,因此,该条规定了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由于环境权的客体——生态功能具有共享性、公益性与公共性,区别于民事权益,因此,不宜由民法典调整。环境权的实现与救济方式与《民法典》中权益实现方式相冲突,因此,《民法典》中规定环境权制度破坏其体系。现阶段,由《民法典》暂时规定生态修复责任有助于实现生态损害救济“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制定规范环境权制度的环境单行法或环境法典,待日后《民法典》修法时机成熟时,再修改不符合民法原理的“双轨制”。

关键词:环境侵权  生态修复  环境权  生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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