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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下人脸识别技术隐私侵权救济——以损害事实认定为核心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刘业    浏览: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展现了其巨大的社会功用,但同时也对个人的隐私构成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考虑到人脸识别技术隐私侵权的不可逆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唯有以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为目标,尽可能降低侵权风险,才能充分维护个人利益。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下,人脸信息应被赋予不同于传统公共社交属性的个人隐私属性,并在隐私权框架下获得救济。隐私权救济进路下,除了充分发挥《民法典》新创的人格权请求权的预防功能外,更应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事后救济路径,在充分补偿受害者的同时,严惩并震慑侵权人及其他潜在侵权人,防止再犯之可能。损害事实认定作为其中的关键议题,突破传统语境下损害事实认定思维的桎梏刻不容缓。人脸识别技术隐私侵权采用损害事实推定标准,以及扩大损害赔偿数额评估范围,是践行预防原则的可行方式。

关键词:预防原则 人脸识别技术 人脸信息 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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