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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逾期利息的规范定位与规则适用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刘昶    浏览:

摘要:法定逾期利息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与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关系,应将其与作为法定孽息的利息区别开来,以还法定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的原貌,并达到化解体系矛盾的目的。将法定逾期利息认定为法定违约金,彰显了其与意定违约金相似的“压力”功能。附加利息同时包含法定违约金与法定孽息,两者性质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利率基准。法定逾期利息是赔偿性违约金,因期内利息亦为法定擎息,应认为可成立因迟延履行法定孽息而产生的法定逾期利息。法定逾期利息系“损害赔偿最低额的预定”,当实际损失高于法定数额时,债权人可以就超出部分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法定逾期利息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规范的品格,当实际损失远高于法定数额时,权利人既可主张司法增额,也可就超出法定数额的部分主张损害赔偿,两者此时应构成请求权竞合。

关键词:法定逾期利息  法定孽息  法定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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