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案外人怠于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时,案外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有不当受损之虞。对此问题,我国学说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之诉。这一方案以债权人代位权为正当性基础,使案外人的债权人成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当事人。这一方案系我国学者从域外引进而来。然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域外的代位权制度并不相同,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也不契合,因此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不足以作为债权人适格的正当性基础。修改民法代位权制度并不可行,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在异议之诉的规则之下,增设一程序法上的诉讼担当,可实现相同的目的。债权人担当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权人代位诉讼,虽然本质上都是诉讼担当,但因二者的规范内容不同,所以二者在起诉期间、诉讼系属、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适格的裁判等方面有若干差别。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代位权 诉讼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