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经济法视角看,政府数据开放的本质是政府参与市场的行为,因此应事先取得法律授权。科学的法律制度是政府数据开放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政府数据开放涉及到公益性、行政性乃至营利性,应遵循“需求-能力-规范”的法制建构路径,确立综合调整的法律制度。首先从经济性和社会性角度判断市场、社会对数据的需求 其次检视政府开放数据的能力,明确权责分工,突出开放的系统性 最后在规范层面增强政府数据开放规则体系的协调性。政府数据开放中,政府行为也须受到规制,应形成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参与 市场需求 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