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追诉时效终点问题是刑法规范的遗留问题,对此存在诸多学说的纷争。“强制时说”虽然已成历史,但仍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可以为如今的争议提供参考价值。“立案时说”作为通说处于被批判的尴尬境地,争议集中在了概念解释、部门法衔接、刑法规范本体解释三个层面。然而,批判却未能针对性地批驳“立案时说”多元化的解释路径。关注批判过程本身,争议无果的原因正在于争议基础认识的缺失。如果审视批判者的认识,其内部亦非意见一致,只不过因将“立案时说”视为共同之敌而形成合纵之势。但其忽视了内部的竞争关系,导致论证时常常忽视比较批判者内部的其他意见,即便偶有关注者也未正视争议的基础为何,以至于自身学说的论证未尽完善。因此,在“提起诉讼时说”“法院受理时说”“一审判决时说”“判决生效时说”的纷争中,基于对争议基础的认识,追诉时效终点的选择可分为两个层面。在第一层面上,立足于公诉与自诉案件追诉时效的同一而放弃选择“提起诉讼时说”“法院受理时说”。在第二层面上,基于司法绩效考核的运行机制,以及犯罪惩罚与保障人权的并重理念贯彻,相较于“判决生效时说”,“一审判决时说”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关键词:追诉时效终点 反对解释 部门法衔接 绩效考核 刑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