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行政裁量基准虽不具有“法源”地位,但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领导监督关系以及行政法中的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公务时应遵守的“规定”。但违反行政裁量基准处理公务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下级行政机关对裁量基准的逸脱是否有正当理由。行政裁量权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允许并且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考虑个别情况、逸脱裁量基准而作出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分层次审查该裁量基准在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内容上的合法性,以决定在本案中是否参照适用。如经审查该裁量基准不合法,法院应直接依据上位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关键词:裁量基准 对内效力 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司法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