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平台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平台链接 > 学术刊物 > 过刊下载 > 2016年 > 第四期 > 学术争鸣 > 正文

重新审视对质

日期:2023-11-18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4期    作者:王波    浏览:

摘要:对质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对质绝不仅仅是目前讨论较多的“对质权,对质活动发生的原因有两种,即基于对质权这一权利产生的以及基于为查明案件事实而产生的,这体现了对质的两种价值。同时对质的直接作用也有两种,即质证和供证。鉴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质活动的严重缺失以及落实效果欠佳,学术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质权”而忽略了其他部分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对对质重新进行审视,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立法层面对质的缺失和不足、司法机关不当行使权力、被告人、辩护人对质意识淡薄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对质 对质权 对质活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