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质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对质绝不仅仅是目前讨论较多的“对质权”,对质活动发生的原因有两种,即基于对质权这一权利产生的以及基于为查明案件事实而产生的,这体现了对质的两种价值。同时对质的直接作用也有两种,即质证和供证。鉴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质活动的严重缺失以及落实效果欠佳,学术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质权”而忽略了其他部分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对对质重新进行审视,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我国立法层面对质的缺失和不足、司法机关不当行使权力、被告人、辩护人对质意识淡薄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对质 对质权 对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