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律疏议》承前朝法制思想之精髓,成古代法制集大成者。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黑暗混乱的绝望之章,教唆犯又是“绝望之章中的绝望之节”。后世学者对《唐律疏议》中的共同犯罪不乏研究,但对于教唆犯的思想却往往语焉不详,此乃憾事。《唐律疏议》基于儒家思想和历代立法经验,对教唆犯的用语、处罚原则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唐朝关于教唆犯的立法例中还表现出了丰富的现代刑法理论思想,其中涉及到间接正犯、未遂教唆、教唆犯的独立性以及教唆之罪与实行之罪相异时的处理方法。面对《唐律疏议》教唆犯的理论特点,行为刑法的转向与自由刑法的偏向已刻不容缓,除此以外,教唆犯从属性必须得以坚守。《唐律疏议》尊重社会关系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影响,当代刑法理论应予以借鉴。
关键词:唐律疏议 教唆犯 立法背景 理论特点 启示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