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本文汇总了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多种观点及修改建议,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定,总结出该问题存在的几个关键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与有些学者一致的解释性解决办法,如依据法条竞合理论实现罪刑均衡;也包括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取消"嫖宿"的使用,改为"以支付报酬或允诺支付报酬为手段的奸淫行为";将幼男纳入性犯罪保护对象,将"幼女"改为"儿童";将此类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典第四章,与强奸罪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中,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定刑,即不是单纯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也可以适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法定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区分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将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