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惯的认定在民事案件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民事习惯的研究,较少为司法过程中对习惯的认定提供指引。习惯的经济学意义在于能促使交易双方实现行动一致,以达至总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契约关系中,习惯的确能发挥其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作用。但是,不能仅仅考虑习惯做法与法定做法何者带来的总收益较大,还要考虑双方对此是否形成共同确信。其中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遵循习惯做法能实现双方协调的达成,如果满足这一条件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该习惯。依据这一方法考察相关因素并考虑由此带来的外部成本后,可以在司法过程中有效提高认定习惯的确定性。
关键词:习惯 法律经济学 协调问题 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