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艳红教授的《犯罪构成体系平面化之批判》一文再次点燃了犯罪构成体系之争,但这种批判首先在宏观上恐难成立,针对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运用之批评未必准确。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相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长期被界定为“平面式”,但这存在语义的人为预设性、体系层次分离化误解和犯罪认定程式的实质偏离等疑问,其成为犯罪构成理论重构的导火索之一之局面有待消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首要、显著层次表现为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其次是犯罪构成、主客观类要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所组成的立体层次,在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内部及其之间存在横向层次,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刑法学体系安排亦是层次之一。在具体定罪中,仍满足了司法需求。
关键词:平面式 逻辑顺序 立体四层次 纵向层次 刑法学体系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