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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5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4期 作者:胡安然 浏览:次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具文规定,对已生法律效力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但理论上而言,离婚判决之再审于再审架构内实无妨碍 我国学理关于离婚判决不得再审之论证未免虚弱,司法实践亦滋扰纷繁 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并无离婚判决不得再审之规定,其离婚判决再审之学说、判例与立法例足资借鉴 同时针对身份关系判决之第三人撤回之诉亦可作为离婚判决再审之补充。
关键词:离婚判决 再审 第三人撤回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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