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担保法》的缺陷之一,在于未对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作出适当区分,造成我国的商事担保实践出现法律适用困境。而藉由商事担保这一概念,则可以使之与民事担保适度分离,从而建立与民事担保不同的制度体系。所谓商事担保,是指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担保以及一般民事主体为绝对商行为提供的担保。商事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的重大区别决定了对商事担保应适用不同于一般民事担保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有的适用于所有的商事担保形式,有的则仅适用于其中一种商事担保形式。在梳理和建立商事担保的主要规则之后,对商事担保制度的体系化提出如下假设:对担保行为法与担保业法分别立法 对于担保行为法中的商事担保法部分,可由《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分别规定商事担保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则 对于担保业法部分,可通过出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力度。
关键词:商事担保 商主体绝 对商行为 主观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