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陌生人之间确定积极的救助义务,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难题。社会契约理论从个人安全出发,认为人们在生命、健康处于紧急危险中都会同意采取积极行动救助他人,从而论述了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的合理性 基于功利主义理论,生命、健康价值具有相对于行为自由的优益性,为保护生命、重大健康而有必要确立一般性的民事救助义务。实践中不救助者的责任承担难题,可以通过因果条件行为的不同和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人的类型化分析得到克服 根据救助时间与损害的关系,可以确定众多不救助者的责任大小。
关键词:救助义务 个人安全 共同意志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