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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以“冲鸟礁”为例

日期:2023-12-0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1期    作者:宋岩    浏览:

摘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岩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对该款进行解释:“维持人类居住”应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人类居住,虽然可以借助外来援助,但是必须拥有维持人类居住的最基本条件。“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生活,维持经济生活的资料可以来源于外界援助,但是应当主要依赖于岩礁本身、其领海和毗连区。该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特定岛屿拥有广泛海洋空间。据此分析:冲之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关键词: 岩礁 岛屿 人类居住 经济生活 冲之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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