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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4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1期 作者:陈琳 浏览:次
摘要:“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社会学中的重要范畴,它的内涵具有开放性,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司法活动有关的问题时,司法的“公共领域”随之产生。香港陪审制度是“公共领域”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体现,具有实现陪审制度预期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的功能。当前内地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正是源于“公共领域”属性在人民陪审制中的缺失。通过借鉴香港陪审制度,我们可以在陪审员的选任、人数、任期以及当事人参与选择个案陪审员的程序等方面对内地的陪审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公共领域 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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