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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1期 作者:冯泽华 浏览:次
摘要:早期教育对于促进0-3岁婴幼儿的全面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可为其以后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奠定基础。当前,我国早期教育行业已得到迅猛发展,但因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早期教育机构跑路现象频繁发生、师资力量薄弱、准入门槛过低等弊端一直制约着早期教育行业健康发展。由于早期教育具有公益性,关系着一个民族的未来,而行政法是一门专门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法。通过行政法的规制,有利于引导早期教育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关键词:早期教育行业 行政法规制 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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