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变动采意思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权变动即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股权的善意取得类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细微的差别。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需要具体分析:"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股东,其处分股权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在"一股二卖"的情形要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在内部转让中,在股东名册未变更之前"一股二卖"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在外部转让的情形,在股权转让未变更工商登记之前受让人均可以善意取得股权 在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后及转让人伪造文书制造虚假股权工商登记时,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股权。股权质押的情形也可能发生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
关键词:股权变动 意思主义 善意取得 “一股二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