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损失”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均多次出现,要么作为普通的构成要件影响定罪,要么作为加重结果影响量刑,甚至兼而有之。由于“重大损失”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范围,因此司法解释对带有“重大损失”的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有关“重大损失”的司法解释一方面存在解释缺失、过度扩张和内容不完整等个性问题,另一方面存在设置兜底性解释和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损失类型、数额配置混乱等共性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重大损失自身理论即文义解释和性质的含混,以及重大损失与其他刑法概念相关性的认识错误。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重大损失”的性质、内容,增补缺失的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兜底性解释条款,重新划分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损失类型,统一渎职性犯罪故意和过失致损的数额配置。
关键词:重大损失 损失类型 受损对象 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