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律中的监临官吏连坐制度是唐代治吏的重要制度,其要求监临官吏对被监临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监临官吏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区域的长官还包括对具体事务予以管理的官吏,同时在具体律文中常有特别的名称与内涵。此制度下的罪名可分为因官吏犯罪连坐类与因属民犯罪连坐类,罪名构建体例严整,具有体系性与全面性。其处断模式不仅有同职责任分配、比附被监临者与确定刑三种基本量刑模式,还设有特殊量刑规则以调节具体实践,如区分知情与否与纠正减免刑罚等。在唐代司法实践中,以贬黜为主要处断模式与官吏级别影响处断是该制度处断实践的重要特征。监临官吏连坐制度的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对当代领导责任的追究有重要启示。做到重视制定规则、明确责任主体、合理处断模式与严格依法追责是当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与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唐律 监临官吏 连坐 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