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立法法》第45条第2款和第104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但只对其进行语义分析却难以对二者作出实质区分。除开立法技术因素,该问题的形成还与人们对国家权力结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律解释权的认识偏差有关。解决对策是,首先必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具体应用法律所遇到的各类需要解释的情形。其次,第45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应视为立法解释的保留事项,并作限缩性解释。最后,采取否定式列举加肯定式概括的方式,除了不适用于立法解释的保留事项以外,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和检察领域内具体应用法律所遇到的需要解释的其他情形,但应遵守法律的严格限制.
关键词: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适用情形 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