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平台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平台链接 > 学术刊物 > 过刊下载 > 2019年 > 第六期 > 公法论坛 > 正文

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界定——兼论监察法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

日期:2023-11-27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明星星    浏览:

摘要: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掌握企业控制权,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让渡国家权利谋取私利,致使腐败案件滋生,被称为内部人控制。国家监察是抑制内部人控制,预防、控制腐败的有效方式之一。国有企业承载的公权力包括来源于政府权力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力,以及来源于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权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委任制、聘任制及选任制领导人员及经授权行使上述公权力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从控制公权力行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出发,需要结合企业控制力等因素,将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行使决霓权及股东权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关键词:国有企业 内部人控制 监察法 监察对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