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但期限的过度刚性导致执法机构在实务中难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审查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构造上不尽相同。审查期限从表象上体现为概括条款与补充规定的结合,从本质上体现为审查效率与审查效果的平衡。《〈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第30条大幅修改了审查期限的相关规定,但仍有改进的余地。“封闭式”的审查期限是我国审查期限构造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审查期限 审查效率 审查效果 封闭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