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本款与特殊侵权规范为竞合关系。对于不作为行为的认定,除法律对作为义务有所规定外,可基于民法一般条款解释出合理情形下作为义务的来源。权益侵害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个独立构成要件。损害的归责分为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主观归责三个步骤,规范保护目的考量只是客观归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可完全替代客观归责。本款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恢复原状与价值赔偿,前者包括实际实施恢复原状与恢复原状费用赔偿。原则上由受害人对本款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违反对行为作出具体要求的保护性规范的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关键词:一般侵权 因果关系 损害归责 恢复原状 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