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宪法第22条第1款视为宪法新闻事业条款,可以借教义学立场和国家目标的宪法规范功能构筑通往新闻法治的理论框架。宪法文本关于民主、法治与改革开放的丰富意涵,构成我国新闻事业的宪制背景,在应然向度上决定新闻事业的价值基础与未来走向。宪法新闻事业条款在明确新闻事业的政治属性与文化属性之同时,不排斥其固有的信息属性与商品属性,但是为新闻事业确立了弘扬“人本”、走向公共的价值坐标,这同新闻专业主义对新闻精神的追求相契合。发展新闻事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对宪法上公民新闻类权利的保障构成宪法新闻事业条款的解释界限.作为国家目标条款,宪法新闻事业条款主要通过促进权力机关遵守宪法价值,为行政、司法机关提供解释标准发挥其规范效力。
关键词:宪法 新闻事业 国家目标条款 规范内涵 规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