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案件,法院可以适用变更判决,即此类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根据39个样本案例中不适用变更判决的情形,可见实务中法院倾向于维护原审裁判方式,常以形式合法性审查之名掩盖裁量合理性审查,且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审查层次把握不清。因此,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以撤销判决代替变更判决的倾向。理论上,若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过于狭隘,则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因此司法变更权不能被弃之不用。但由于涉及法院的专业能力、司法尊让行政、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等问题,司法变更权的行使应具有一定的边界。可从明确《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与第77条第1款的审查逻辑、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案件的裁判方式优先性、前置审查是否存在行政裁量空间方面明确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把握司法变更权的边界。
关键词:行政处罚 明显不当 行政裁量权 司法变更权 变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