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了代位诉讼胜诉的债权人直接受偿后果,引发一系列实体法和诉讼法问题。事实上,这一效力规定是债之平等原则所追求的机会平等价值引导下的应有之义,恢复“入库规则”以避免诉讼法难题的路径不可取。相关研究应当在尊重本土规则和实践做法的前提下主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来缓和现行代位权行使效力规定与既有诉讼理论的冲突。对主债务的处理是对该规定进行优化的关键,因此,告知债务人是否对主债务提出异议,根据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从而决定法院是否向债权人释明就主债务存否问题起诉,保证债务人当事人地位并与债权人就主债务问题展开充分的攻击与防御,赋予主债务判断之既判力,可大大减轻现行代位权行使效力规定对既有诉讼理论造成的冲击。此外,还应当结合本解释第11条代位诉讼提起条件之主债务合法性及该条相对于第20条适用的在先性,减小现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规定的适用面。
关键词:代位权行使效力规定 代位诉讼 入库规则 债之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