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资管产品增值税领域,现行政策与学界观点在孰为纳税人的问题上共形成了三种模式:管理人模式、资管产品模式以及投资人模式。纳税人模式的选择成为了完善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资管产品项目因纳税实体地位的缺失难以成为现行税制下的增值税纳税人;投资人模式固然符合所得税等直接税税种下的经济实质逻辑,却难以适应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税制要求,在实践层面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无法取代现行模式。相比之下,管理人模式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在征管便利等方面也具有二者所不具备的优势,当然其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管理人模式下的问题,应从增强法际协调、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视同销售以及界定进项税额的相关性等方面做出相应努力。
关键词:资管产品 增值税 纳税人 纳税实体 税收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