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来,伴随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学界存在以后果主义论证取代法教义学论证的强势学说,但其对后果主义论证概念的使用却存在极大混淆。在系统论法学为视角下,通过“法律系统—其他系统”“运作封闭—认知开放”“简易案件—疑难案件”和“冗余—惊异”四组区分,明确法教义学论证无可争议地处于"内部—核心"地位,后果主义论证只能处于“外部—辅助”地位。法律论证在社会环境中对法律系统进行“干扰”,通过完善Toulmin论证模式,分别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进行考察,明确争论并不发生在内部证成的维度,而存在于外部证成的维度。通过对“投药案”进行教义学解读,明确后果主义论证系对法教义学论证的“事实—证据”进路补充,并非是法教义学论证背后的实践逻辑,更无法取代法教义学。
关键词:法教义学论证 后果主义论证 系统论法学 新Toulmin论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