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两造对抗的司法审判程序中,辩护律师庭外言论往往是其诉讼策略的组成部分,可以分为主动造势和被动反制两种形态。二者的生成逻辑不同,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也不同。在类型化分析视角下,我国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现有规范偏重对律师主动造势言论的限制,而忽略对律师被动反制权利的保护,且呈现出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失衡的不足。基于律师职业伦理的单一中心模式,我国对于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应坚持“以忠诚义务为中心,以公益义务为边界”的基本原则,以“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性”为标准规制主动造势言论,对被动反制言论进行有限制的保护,最后划定律师庭外言论的“安全港”。
关键词:辩护律师庭外言论 律师职业伦理 主动造势 被动反制